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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一)凡在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农民工可按自由职业者人员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补缴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档案材料真实、较齐全(招工手续,工资定级表、晋级表等材料)的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
  (2)因故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再就业人员;
  (3)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人员;
  (4)经县(市)区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符合辽地税发[2001]16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中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下列情况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1)伪造档案、档案材料不全的人员;
  (2)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的职工;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二)补缴保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不能确定的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在历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6年1月起)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自由职业人员对应期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补缴保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帐户部分的利息。
  (三)补缴保费的时间及期限
  1、时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离开的次月起补缴保费(1992年7月1日之前离开的,从1992年7月补缴);企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2年7月起补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期限:年底之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2009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征收滞纳金。
  (四)程序
  1、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由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持本人档案、个人申请到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保费事宜。相关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科室公章。
  2、因故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持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到档案管理单位填报《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由档案管理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科室公章。经办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办理补缴手续,涉及的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科室公章。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按人事、劳动保障对应期的政策来确定。
  3、已参保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由本人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缴费手续,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经办人、负责人要履行签字、签时手续,并加盖科室公章。
  4、符合辽地税发[2001]16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由企业持相关部门认定手续、参保手续、职工花名册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保费手续。相关经办人、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科室公章。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的认识,要将其做为践行“三个代表”、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全力抓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此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并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政策,规范运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办理,要严格范围,严密程序,规范办理,不能随意乱开政策口子。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责任。
  四、其它
  《关于乡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劳社发[2006]7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
  附件: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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